建议焚烧企业公开其周边环境二噁英监测数据,这事能成吗?
由
二噁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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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有不少环保部门给出的答复是“这是属于企业自行监测范围,你们去找企业咨询吧。”
今年 5 月份,我们向 100 座焚烧厂的属地环保部门申请公开2017-2019年的周围大气与土壤二噁英监测信息。从收到的答复来看,不少也是要我们向企业进行咨询。
这么说来,解开焚烧厂周边环境大气和土壤二噁英污染现状的问题的钥匙是在焚烧企业身上。
于是,今天,我们向上述的 100 座焚烧厂寄出了建议信,建议他们将环境大气和土壤二噁英监测数据在其网站或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等平台上进行公开,或者以信函/邮件的方式公开给我们。理由如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章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2. 根据《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垃圾焚烧厂属于重点排污单位。
3.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十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或者当地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
4.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附件《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的技术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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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第9款第1项规定:在垃圾焚烧电厂试运行前,需在厂址全年主导风向下风向最近敏感点及污染物最大落地浓度点附近各设1个监测点进行大气中二噁英监测;在厂址区域主导风向的上、下风向各设1个土壤中二噁英监测点,下风向推荐选择在污染物浓度最大落地带附近的种植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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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第9款第3项规定:在垃圾焚烧电厂投运后,每年至少要对烟气排放及上述现状监测布点处进行一次大气及土壤中二噁英监测,以便及时了解掌握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及其周围环境二噁英的情况。
5.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5.1.2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或其他环境管理有明确要求的,排污单位应按照要求对其周边相应的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质量开展监测。
那么,以上这些法规条例能说服这些焚烧公开环境二噁英监测数据吗?在哪里公开呢?公开的程度会如何?
感谢北京市企业家环保基金会(阿拉善SEE基金会)提供资金支持。本文内容及意见仅代表作者的个人观点,与阿拉善SEE基金会的立场或政策无关。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 天下无焚 ):建议焚烧企业公开其周边环境二噁英监测数据,这事能成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