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4年《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对我国生效以来,环境保护部相继发布了一系列的政策、标准、规范和排放限值文件,逐步加强二噁英类污染防治要求。
今天我们就从政策法规角度梳理一下,从事二噁英类污染控制、监测相关工作都要依据哪些文件。
二噁英类污染防治从履行国际公约的要求,逐步变为各级环保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相继颁布了以下重要文件:
2007年
中国向联合国环保署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实施计划》。
2010年
环境保护部牵头的九部委联合发布环发【2010】123号《关于加强二恶英污染防治的指导意见》。对二恶英类污染防治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原则目标进行了明确,要求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推进重点行业二恶英类污染防治,建立完善二恶英类污染防治长效机制,落实监督监管和监测技术能力,加强技术研发和示范推广,明确各方责任以及落实宣传和资金投入。
2012年
环境保护部审核通过《全国主要行业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
2015年
环境保护部发布第90号文《重点行业二噁英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2016年
环办污防函607号关于印发《〈全国主要行业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终期评估方案》的通知。
在此期间,与二噁英类污染相关的重点行业相继发布了新的污染排放限值,纳入二噁英类污染指标,截止到2018年1月的情况进行了系统全面的整理,具体如下:
在颁布以上限值标准的基础上,加强二噁英类监测能力,发布二噁英类环境介质的检测标准:
考虑到原有的监测技术规范发布较早,不能完全的覆盖二噁英监测,特别是采样工作的规范要求,于2017年底新颁布《HJ 916-2017环境二噁英类监测技术规范》
实际实施中,各省市自治区还会制定地方实施细则和区域的防治规范,总体在以上的政策、标准、规范和限值文件的基础上。
从以上可以概要的看出我国现阶段环境保护二噁英类污染防治的政策决心,依托行业产业结构优化,加强污染防治和监管监测,构建出环境安全和无毒社会。
二噁英类(dioxins),是多氯代二苯并对二噁英 (Polychlorinated dibenzo-p-dioxins, 简称PCDDs)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Polychlorinated dibenzo-p-furans, 简称PCDFs)的统称,共有210种同类物,统称为二噁英类,分子结构如图所示。
含有1-3个氯原子的同类物毒性极低或不具有毒性,含4-8个氯原子的同类物有毒,特别是17种2378位氯原子取代的同类物毒性较强。17种2378位取代同类物的毒性随其他4个取代位的氯原子数目的增加而减弱,中国相关法律标准中的二噁英类一般特指17种2378位取代物。
二噁英类具有持久性、生物蓄积性、急性毒性和致癌致畸致突变效应,能够远距离迁移在全球范围内广泛传播。从而引起研究者、政府和公众的广泛关注,2001 年国际社会签署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公约于2004 年生效,目前有124 个成员国,其中包括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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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 二噁英类 ):二噁英类污染防控,都在依据哪些政策、标准、规范和限值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