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目前列入《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 C 第一部分 UPOPs (无意产生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共有 7 种。其中二噁英类(PCDD/Fs)是公众最为关注,相关的研究也最多。 毛达表示,根据已有的科学研究,要控制现代焚烧厂的二噁英排放较为困难。一方面,焚烧过程的二噁英生成机理多样且复杂。另一方面,焚烧厂是一套复杂的工程系统,存在着多个能产生二噁英的环节,不仅仅只在炉膛之中。此外,焚烧厂管理人员的水平参差不齐,即便有一些并不成熟的操作标准可作参考,还是不能保证设施、设备能够最佳运行。这一背景下,推动生活垃圾焚烧企业改善其环境表现,减少污染物排放,信息公开成为最有效的方法之一。
排放信息公开的政策依据
毛达介绍,二噁英排放信息的公开,在中国已经有一系列的政策依据。根据中国现行的《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强制性国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厂必须每年至少监测一次烟气的二噁英排放浓度,限值为 0.1 ng TEQ/Nm3。图:垃圾焚烧厂(作者:芜湖生态)2008年,环境保护部出台了另一项重要的政策,规定生活垃圾焚烧厂应参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监测点位,每年至少监测一次周边环境(大气和土壤)中二噁英水平。此外,中国的《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强制性国家标准)也对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设定了严格的条件,包括二恶英含量的限值。考虑到目前大多数生活垃圾焚烧厂都选择用生活垃圾填埋场来处置飞灰,相关企业应该掌握飞灰中的二噁英含量信息。与此同时,按照中国一系列关于政府环境信息、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法规政策的要求,上述有关焚烧厂二噁英排放和污染信息必须向社会公众公开。二噁英信息公开的国家政策,与我国缔约签署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的第十条的内容也是相当一致的,该条款称:“每一缔约方应根据其自身能力促进和协助:……向公众提供有关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一切现有信息……”并同时坚持:“有关人类健康与安全和环境的信息不得视为机密性信息。”
另一方面,有不少科研论文揭示中国一些焚烧厂的二噁英污染风险不容忽视。 2019年,国际著名杂志《环境污染》(Environmental Pollution)刊登了一篇由浙江疾控中心和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的研究人员联合发表的论文——《母乳喂养的婴儿大量摄入城市垃圾焚烧炉产生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High intake of persistent organic pollutants generated by a municipalwaste incinerator by breastfed infants)。 研究人员对一座运行了 10 年的垃圾焚烧厂附近的母亲及母乳喂养的婴儿进行调查和研究后发现,他们表现出更高的二噁英和多氯联苯的身体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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